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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快人事改革步伐,树立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确保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治理“三乱”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收费的文件精神,不得私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科学规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行阳光作业,坚持收支两条线、“一证一册一据”等管理制度,坚持收费开规范票据、开足额票据,严禁暗箱操作。 四、不准向学生、家长“吃、拿、卡、要”,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和礼金。 五、不准代学生订购、向学生推销或指定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工具书。 六、不准违反规定举办有偿的各类特长班、补习班、辅导班、家教班等,也不准动员学生参加此类班而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七、凡自愿交费参与的项目,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 八、不准将学生的书本、用具等物品收归己有或挪作他用。 九、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课。 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治理“三乱”的其他规定。
十一、教职工实施的“三乱”行为一经查证核实,将实行“一票否决”。 1、全部清退“三乱”行为所得费用。 2、根据情节,扣减当月、期末津贴(详见细则) 3、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4、两年内不参与评优、晋级、晋职。 5、当众作口头检讨,并交书面检查认识给学校存档。 6、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待岗,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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