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晓兰希望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晓兰希望小学直属于遂宁市船山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六年制城市普通小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以人为本、科研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培养学生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办学宗旨,坚持“创新机制,实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实现以德治校;优化队伍,实现名师立校;强化科研,实现科研强校;实践探索,实现特色建校;全面发展,实现川中名校”的办学策略,坚持“以科研为先导,以实践为根本,以人文为纽带,以创新为核心,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基础”的办学思想。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习惯良好、双基扎实、身心健康、富有爱心、责任感、创新意识和终身发展潜能的新型人才”。
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树立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集体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分辨是非的能力;培养学生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培养学生具有浓厚的探究兴趣和善于思考实践学习的能力;教育学生学会锻炼、保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具有广泛的兴趣、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五条 学校大力倡导“尊重、赏识、期待”的校园人文精神和“爱生、奉献、博学、创新”的希小教师工作作风,举“以人为本”之旗,走“和谐管理”之路。
第六条 学校以“与时俱进、务实创新”为校训,以“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治学严谨、博采众长”为教风,以“尊师尚美、乐学善思、惜时守信、全面发展”为学风。
第七条 学校以教育科研为支撑、以德育团队为特色,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全面体现。
第八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聘用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工作奖惩制、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由船山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十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财物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努力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配合党支部,积极支持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由校长委托分管领导按一定权限审核报销的办法,并直接接受船山区教育局财会中心的领导。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船山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保卫科等科处室。各科处室设主任一名。
第十四条 学校施行“分块管理,分线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检查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团委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招收本学区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现小学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班式。学校规模总体控制在30个班以内,每个教学班人数60—70人。
第二十条 新生注册后,由班主任填写好学生的学籍表装订成册,报教导处存档管理。每学期学籍表中的学生成绩和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由班主任填写,教导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查后,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学籍表一并转出(学校留下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非我学区户籍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教室可容的情况下,按政府规定收取借读费准以入学,并办理好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伤)无法继续学习(须具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批准后,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要求提前复学,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各学科要做好对学习后进生的学习辅导,帮助升级。
第二十五条 对修完规定小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做了典型好事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鼓励,并载入学籍簿,由班主任填写。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几方面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发给奖状,或授“新三好”、“优秀队干部”、“优秀队员”、“希望之星”和“文明小公民”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纪律或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点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个别屡教不改的,由德育处调查核实,并经行政领导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班主任载入学籍簿。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九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经德育处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籍簿和学生档案内注明。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全面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纲要》和《小学德育规程》,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德育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定期举办德育行政工作会、教职工德育工作会、德育工作研究会、家长会等,加强德育工作研究,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三十四条 利用课内外、校内外教育时间,开展多彩的活动,包括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法纪教育、安全卫生教育等,促使学生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三十五条 加强德育科研研究,推动学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加强德育管理,对班集体、班主任施行学月、学期和学年度量化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课程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运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考查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和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和年级组应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职能,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提名(也可竞聘上岗),校长任命。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 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责任。
第四十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抓好教学“六认真” 。
第四十一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确保学生每天在校的体育锻炼不少于1时。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使用国编“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教科书”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写的乡土教材,大力开发校本教材。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不得收费补课,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四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对学业后进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参加教育、教学、劳动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六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或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分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每日课外作业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作业和预习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 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课,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健康,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
第四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充分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等。
第四十八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推动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教育教学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九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学校等方式,开展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十条 重视和发挥学校在市县教育教学科研的地位和作用,积极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组织科研交流,每学期分别组织组内和校内公开课、研究课和优质课竞赛活动,定期举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
第五十二条 定期开展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教学信息交流和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积极争取上级教育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帮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实践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计划生育及学校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警校共建工作
第七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1.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3.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5.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6.做好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统战工作,进行民主协商。
7.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余热。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2.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
3.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4.校长提请讨论、论证其他问题。
第六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方面建设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通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八章 教师职责与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服、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教职工学期积分和年度考核制度。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条例》、《遂宁市教师十不准》和四川省教育厅的双八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教职工考核评优制度》予以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定期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和外出参观学习。
第九章 学生的权益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五条 学生必须努力学习,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并建立奖惩制度。对品德、学业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者进行教育与处分。对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等组织,让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每个组织成员均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干部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七十八条 每学期对学生操行、学生特长进行评定,对表现优异者学校进行表彰。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两免一补”政策或“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十条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履行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县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